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及领队资格评审
一、 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具备的条件为: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