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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16/7/11 10:43:30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文物博物馆事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加强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文物博物馆事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加强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文物、博物馆等单位,遵循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省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设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公布课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组织课题评审立项、监管立项课题实施、组织结项课题的验收。

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课题申报并指导立项课题的实施。

第四条  课题办聘请各相关学科专家建立专家库,参与制定课题指南、评审申报课题、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课题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列入课题指南的课题为重点课题,自拟课题为一般课题。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六条  课题办每两年公布一次课题指南,同时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第七条 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课题,集体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文博系统人员可与其他系统人员合作申报课题,但课题负责人应为文博单位工作人员,成果所有权属文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八条 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课题的申报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课题应根据需要组建课题组,由申报者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组其他参与人员不能同时参与3个及以上研究课题的申报。

(四)每个申报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禁止一个课题多头申报。

第九条 科研课题重点资助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对我省文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围绕文博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当前急待解决的、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的课题;

(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报者与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条 在条件相近时,优先支持以下研究课题:

(一)优秀中青年文博工作者的申报课题;

(二)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文博工作者的申报课题;

(三)应用性强的申报课题;

(四)跨学科联合研究的申报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必须认真、准确、负责地填报《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由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课题办,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课题办。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主要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的人员结构合理,负责人及成员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申请的经费合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的规范和公正,课题立项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课题办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课题申报者是否具备申报资格和条件,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备,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对未通过审查的课题,课题办书面通知申报者,分别采取退回、建议修改申请书等处理措施。

(二)评审。从专家库抽调7-9名相关专家组成年度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文物局分管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首先对申报课题进行审阅,审阅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论证是否全面、充分、有说服力,课题申报者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有能力完成课题。然后通过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拟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并提出补助经费建议。

(三)公示。评审结果报省文物局审批,获准立项的课题及经费资助在“甘肃文物”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立项。通过公示的课题,省文物局与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正式签订《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并下发立项通知,项目正式启动,课题负责人即成为课题责任人。凡因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方面的原因逾期未签署合同的,立项资格自行取消。

(五)自筹经费课题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三)不得泄露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切实保护评审者的权益;

(四)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课题评审结束后由课题办收回存档。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之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应当自行回避。课题办及参评的课题申报者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立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三章 课题的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的中期检查由课题办负责组织。课题责任人应按期将以下检查内容填报《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报课题办:

(一)课题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为课题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力量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二)课题责任人所在单位是否为课题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经费是否用于课题研究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四)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等工作是否已开展。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后不准擅自更改,若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应由课题负责人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后报请课题办批准。

第十九条  在课题研究完成后三个月内,课题责任人须向课题办提交结项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申请结项。课题的结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课题责任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自评估报告》和《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申请表》,连同其他研究成果一起报课题办申请结项验收。所报送材料应一式5份(专著打印稿可2份,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份)。

(二)课题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课题成果形式、数量是否符合立项合同书的要求等。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课题责任人及课题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三)从专家库中抽调3-5名专家组成课题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实名填写《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专家审核意见书》等方式对申请结项验收的课题进行验收,并提出是否准予结项的意见。

(四)课题办根据验收委员会意见对验收合格的课题核准后报请省文物局批准结项。对未能通过验收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课题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验收通过后,由课题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手续,并报请省文物局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办将撤销课题,并予以通报: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五)课题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八)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被撤销的课题由课题办收回立项合同并追回拨款。课题责任人4 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全额补助经费课题、部分补助经费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全额补助经费课题和部分补助经费课题由省文物局拨付 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分期拨付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正式启动后,拨付80%,其余20%于结项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研究工作所需购买的报刊、书籍费用,档案、文献、稿件等的复印、翻拍、翻译费用,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印刷、描晒图、制版及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

(二)材料费: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件、试剂、实验标本、部件等费用;

(三)设备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必须进行调研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依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不得列支;

(六)会议费:研究过程中需组织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咨询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为完成研究工作需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用;

(八)劳务费: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九)管理费: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课题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提取;

(十)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禁止将课题经费用于工资福利、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要对所承担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应会同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甘肃省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自评估报告》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课题办,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一)需要变更课题责任人、课题承担单位的;

(二)需要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三)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四)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因以上情形被暂停拨款的,如申请恢复拨款应由课题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后,报课题办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文物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追回拨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课题成果如果公开出版或发表,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甘肃省××年度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字样。

第三十一条 省文物局可对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课题成果予以推广。为奖励在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文物局将视情况开展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解释。

作者:甘肃省文物局 录入:liuhw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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