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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27 8:47:02 点击:

  核心提示:文号:文物办发【2017】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目标和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部署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坚持政策导向、规划导向,资金安排向互联网+文物教育、文物文创、文物素材创新、文物动漫游戏、文物旅游,以及渠道拓展与聚合等重点领域和方向倾斜。
    (二)科学评审。“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使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评审,在确定项目立项方案和开展预算评审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结合当年财力择优安排。
    (三)追踪问效。国家文物局对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实行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开展文物大数据平台建设、文物价值挖掘创新、文物数字化展示利用和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与履行部门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印发年度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文件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交自筹资金证明文件,包括已有资金证明文件或在项目执行期内提供资金的承诺书,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年度资金项目评审包括初评和终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初评,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终评和预算评审,并根据终评意见和预算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执行
    第九条  “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统一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预算执行,按照财政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相关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支出,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预算申报与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情况表》(附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国家文物局报送《“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结项验收表》、<“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决算表))(附后)及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完成质量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建立“互联网+中华文明”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文物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一)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资金超支或严重损失浪费的;
    (二)虚报、挪用专项资金,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的;
    (五)失职、渎职造成项目执行结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的;
    (六)不按规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过程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考核评估机制,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国家文物局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效果及资金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2 0 1 7年9月1 2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国家文物局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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