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类 别 :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实施主体 :省文物局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保护范围工程审核(书面申请、计划任务书、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文物单位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一式两份;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4.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