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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时间:2011/5/21 9:16:06 点击:

  核心提示:项目名称:拍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的审批项目类别: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收费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
 
项目名称:拍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的审批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收费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财综〔2005〕37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1992〕价费字241号《关于对拍摄文物古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拍摄费的批复》
对象及范围: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用途、具体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拍摄内景须列出拍摄的具体内容;文物拍摄工作方案(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3、拍摄单位的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法人证书复印件(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以上文件为A4规格。
审查标准:
1、拍摄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以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新闻宣传等需要为目的(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2、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片一般不得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确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的,必须与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签订《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保护文物责任书》(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4、文物拍摄方案必须具备安全性、可操作性。不得在室内置景,不得利用室内电源,不得使用强光灯,摄制人员不得接触文物;不得以古建筑、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的道具(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5、特殊的珍贵文物一般不得拍摄,可由文物收藏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省文物局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甘肃省文物局办公室
办理地点、邮编: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22号  730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  ;下午2:30 - 6:00
联系电话:0931-8865115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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