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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馆藏二、三级及一般文物的审批

时间:2011/5/21 9:17:57 点击:

  核心提示:项目名称:拍摄馆藏二、三级及一般文物的审批项目类别: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收费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财...
 
项目名称:拍摄馆藏二、三级及一般文物的审批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收费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财综〔2005〕37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1992〕价费字241号《关于对拍摄文物古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拍摄费的批复》
对象及范围:文物收藏单位
办理条件: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用途、具体内容,文物拍摄工作方案(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拍摄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等级、质地、年代、完残状况、收藏单位等(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3、拍摄单位的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法人证书复印件(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5、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以上文件为A4规格。
审查标准:
1、拍摄文物必须以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新闻宣传等需要为目的(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2、文物拍摄须在博物馆内进行,不得出馆,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条十二条);
3、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一般不得拍摄,可由文物收藏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文物拍摄方案必须具备安全性、可操作性,在拍摄过程中非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文物(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条十二条、第十四条);
5、拍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能够承担因拍摄活动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告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省文物局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甘肃省文物局办公室
办理地点、邮编: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22号  730000
办公时间:上午8:30 - 12:00 ;下午2:30 - 6:00
联系电话:0931-8865115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转自甘肃省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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