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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县)级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9/27 14:59:06 点击:

  核心提示:平凉市市(县)级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平凉市文物宣传工作,做好平凉市文物的管理和利用,加强拍摄中文物的安全和文物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动。

  第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平凉市文物管理局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拍摄申请,各县(区)文体广电局负责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平凉市文物管理局可以直接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拍摄申请。

  第四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  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  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  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

  3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  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第六条  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负责接待的机关外事部征得市文物管理局同意后报请省文物局审批。

  第七条  文物部门与外国机构和团体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出版物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要内容时,除了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须报送有关各方合作意向书文本一式两份。

  第八条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必须在接到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拍摄文物的批件或《文物拍摄许可证》后,方可接待拍摄。

  第九条  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片的拍摄仅限于对公众开放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外景,一般不得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

  第十条  确需使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拍摄者,须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签订《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保护文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时,不得移动室内陈设物品及各类文物的位置,不得在室内置景,不得利用室内电源,不得使用强光灯,摄制人员不得接触文物。

    第十二条 申请拍摄市(县)级文物的单位应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拍摄项目进行拍摄,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拍摄活动必须由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和文物保管人员在现场指导、监督和操作,确保文物安全。文物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拍摄单位商请公安、消防及其他保证文物安全的人员进驻拍摄现场。

  第十三条 市文物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和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市文物管理局的收费规定和标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文物局备案后生效。经批准收取的文物保护利用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对公众开放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如有需要,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不需履行报批手续,但应征得被采访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考古发掘现场原则上不得拍摄。新闻单位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正在进行工作的市(县)级文物单位的考古发掘现场,应得到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但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报请省文物局审批。境外机构和团队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报经省文物局同意。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或超范围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的文物管理单位,由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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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一一年九月一日

作者:文物科 来源:文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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