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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

时间:2012/9/16 15:59:20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


    第一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 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报省文物局商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后,分别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四至界线根据地形应使用地理坐标标注,并在坐标点树立永久性界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所需的各类图纸和资料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质量要求,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一致。

    第七条 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
    墓群:以现已掌握的资料确定的墓葬分布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500米划定建设地带。
    有封土的单体墓葬:以封土四周底边外延50~1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有墓道的古墓葬应按墓道顶端外延与封土外延实际距离划定。
    无封土的单体墓葬:以已经探明的墓葬范围外延50~1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 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以现已掌握的资料确定的遗迹、遗物分布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5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附近新发现的遗址,若经研究证明与该遗址有关,可单独重新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级别与保护要求与该遗址一致。

     第九条 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革命旧址、旧居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建筑群或成组的建筑:以现在围墙(或其他界线)以外10~2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单体古建筑:以该建筑基座底边外延20~3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塔类建筑:以塔基四周底边为基准,外延以塔高度的2倍数值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    石窟寺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
     石窟群:以现已掌握的洞窟分布范围为界线外延500~10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1000~20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单体石窟:以该石窟边沿外延500~10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500~10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按照《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石刻、碑碣等其他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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