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函〔2014〕65号),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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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函〔2014〕65号),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
1、项目单位编制立项报告书;
2、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
3、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4、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4-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2.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4-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根据省级文物部门审批意见,市级文物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填报经费预算;
6、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审核后提交国家文物局;
7、国家文物局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拨付经费;
8、项目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