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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意

时间:2013/4/3 9:59:14 点击: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着力打造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优势,切实加强保护与建设,提升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

平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

保护与建设的意见

平政发[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着力打造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优势,切实加强保护与建设,提升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113号)精神,促进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服务当代、惠及民生、传承后代、泽被子孙,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和共同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永续利用、优化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施文化提升行动、建设文化名市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突破口。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对于传承优秀文化,构建小康、和谐、文明、生态平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重要性,把资源综合永续利用、造福当地百姓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把保护与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及经济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素质,助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工作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风景名胜区保护要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优先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得以完整延续、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是保护,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在开发利用中加强保护,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在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完善有利于保护性开发的政策制度体系,实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在开发经营中,要坚持开放带动取向,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借助外力,切实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三是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中,要严格实施规划,保留传统特色和历史风貌,充分体现历史痕迹、文化元素、地域特点,同时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和发展思路,探索出各具特色、符合实际的保护与发展模式。四是坚持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相结合。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的不可再生性,坚持保护性开发,克服乱开发、乱建设等短期行为,实现产业开发可持续发展,谋求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扎实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

(一)全面开展资源普查。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湿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民族村寨、红色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是做好资源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上述资源的历史和现状,摸清其在空间上的分布,形成普查报告,并登记、建档,详细记录基本情况、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做出评价。对于普查中发现的尚未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风景名胜区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要按照《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的程序,积极组织申报和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等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建立记录档案,实行登记管理,并公布保护名录,根据不同情况,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科学编制保护规划。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是搞好保护与建设的前提。各规划编制单位要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编制的要求,加强与规划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组织编制各级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要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与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与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突出体现前瞻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科学界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布局、保护措施及开发方向,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管护措施与要求。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单位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及时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三)严格规划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规划、国土、旅游、文物等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会同省发改、环保、水利、林业、国土、旅游、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评审,提交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会同市发改、环保、水利、林业、国土、旅游、文广等相关部门评审,按规定程序征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区)文物部门组织编制,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后,由市级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本级文物管护单位组织编制,本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本级文广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编制单位要会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外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方案审查并报省政府备案。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切实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确需调整的,在充分论证并经公示后,按原程序报批。

(四)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要严格依照保护规划进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注重保留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要重点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对传统建筑物按原有形态修整,对其它建筑按原有风貌进行环境整治,全面排除重大险情,并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统筹协调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风景区之间的关系。风景名胜区应突出原有风貌和人文遗址的保护,明确景区内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禁止开垦、采挖、猎捕、烧荒、采矿、爆破、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等可能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妥善处理好加强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要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及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防止破坏性建设和商业化人工化倾向。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形式和风格。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并落实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防止过度开发造成人为破坏。

要坚持合理有序开发。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机遇,注重运用市场规律,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开发。要合理确定开发合作经营模式,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政府牢牢掌握资源保护中的话语权、组织实施的主导权和开发经营中的监督权。要注重文化旅游产业与富民产业相结合,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要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强制性,杜绝盲目开发和无序开发。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一切开发项目。

四、加强对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要健全工作机构,培养引进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工作专业队伍,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广泛宣传全市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深入宣传我市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重大举措,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保障措施。要把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项目论证、规划编制、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省上和国家对口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鼓励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单位和景区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建设工程未经批准非法施工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破坏。要建立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出色的要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法规和保护规划,或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相关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开发建设有序进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3326

作者:liuhw 录入:liuhw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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